新余市渝水公安查處2起生產(chǎn)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
時間:2020-12-15 09:43:20 來源:轉(zhuǎn)載食品伙伴網(wǎng) 點擊:369次
油條因香脆可口成了不少老百姓
早餐的“常客”,這也給不良商販可乘之機,一些商販為了提高油條的賣相和口感,獲得更多利益,在油條中添加過量的
明礬。近日,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隊在“昆侖2020”專項打擊行動中連續(xù)偵破兩起生產(chǎn)、銷售不符合安全
標準的
食品案件,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
健康安全。
經(jīng)查:2020年4月份開始,犯罪嫌疑人陳某仙、黃某英分別在城南某餛飩店、城北某餐館制作油炸食品“馬蹄”、油條時,自行將明礬作為食品添加劑添加到油炸食品中,后對外銷售給其他商鋪及食客。新余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對陳某仙、黃某英制作銷售的“馬蹄”、油條進行抽樣送檢,發(fā)現(xiàn)被抽檢的“馬蹄”、油條金屬鋁殘留量超過標準值(100毫克每公斤)數(shù)倍以上,不符合GB2760-2014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
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》要求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陳某仙、黃某英因涉嫌生產(chǎn)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渝水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,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。
渝水公安提醒
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需有道,食品安全更為先。食品是人們常用的生活必須品,生產(chǎn)、銷售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相關(guān)標準,不得有損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規(guī)定:生產(chǎn)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,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處罰金;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(chǎ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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